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监察方式与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日常巡视检查;(二)专项执法检查;(三)接受举报、投诉;(四)书面审查;(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