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日常巡视检查;

(二)专项执法检查;

(三)接受举报、投诉;

(四)书面审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