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第十三条有效劳动保障监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实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