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第十二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记录的用人单位实行重点监控,加强日常监管。有关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承接投资、参加政府采购等申请时,应当将用人单位三年内是否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记录作为参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