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已废止市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档案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对全市的档案事业依法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区县(自治县)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档案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