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纪念馆等单位保管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档案馆和上述单位在档案的利用方面应当相互协作,可以交换档案的复制件、重复件及其目录。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