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档案馆和拥有档案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档案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和保管期限,销毁不需要保存的档案。

销毁档案应当严格审批手续,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