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主要由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或者组织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其他社会组织的档案属于该组织所有。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档案,属于投资者共同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在非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或者因继承、受赠获得的档案属于个人所有。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