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和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在验收、鉴定前,应当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在验收、鉴定前,应当先由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