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材料,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归档的,由文秘或者其他业务部门整理立卷,按时向本单位档案机构移交,集中管理,不得拒绝归档。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