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移交的,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延期移交。撤销、合并后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理、移交。国有破产企业的档案向有关档案馆移交。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