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