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