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程利用第三十九条有效水利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确保工程安全、生态安全、水质标准不降低、主要功能不改变、服从水量调度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下列综合利用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一)经营性供水;(二)旅游观光;(三)科普、文化教育;(四)生态种植、养殖;(五)其他综合利用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