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水利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确保工程安全、生态安全、水质标准不降低、主要功能不改变、服从水量调度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下列综合利用活动,提高经济效益:

(一)经营性供水;

(二)旅游观光;

(三)科普、文化教育;

(四)生态种植、养殖;

(五)其他综合利用活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