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政府所有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利工程,因产权转让、产权投资、经营权流转、合理利用取得的收益,应当优先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维护。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