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程利用第四十条有效政府所有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利工程,因产权转让、产权投资、经营权流转、合理利用取得的收益,应当优先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维护。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