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鼓励申报历史建筑,并按照其原有的功能、建筑特点和历史风貌,加强修缮、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