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出划定方案,经所在区县(自治县)水利工程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工程所有者或管理者设立界桩、公告牌、警示标志等标识。

依法设立的界桩、公告牌、警示标志等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喷涂、覆盖、损坏。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