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新建水利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已成水利工程没有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按照以下规定划定:
(一)水库的校核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为水库管理范围,校核洪水位线以上至与坝顶高程齐平的库区为水库保护范围。
(二)大型水库的主坝坡脚和坝端外二百米、副坝坡脚和坝端外五十米的区域为管理范围,主坝管理范围以外三百米、副坝管理范围以外一百五十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中型水库和位置重要的小型水库主坝坡脚和坝端外一百米、副坝坡脚和坝端外五十米的区域为管理范围,主坝管理范围以外二百米、副坝管理范围以外一百五十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一般小型水库主坝坡脚和坝端外五十米的区域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一百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三)山坪塘堤坝以及其他挡水、泄水、蓄水、放水、发送电等建筑物的边线以外的五至十米区域为保护范围。
(四)引输水渠系(含建筑物)中,填方渠道坡脚、挖方渠道渠顶以外一米区域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三米区域为保护范围。渡槽的保护范围在其两侧按其高度的百分之五十划定。
(五)大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长度三百至五百米,水闸两侧宽度五十至一百米;中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长度一百至三百米,水闸两侧宽度三十至五十米;小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长度五十至一百米,水闸两侧宽度三十至五十米。
其他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与其他用地范围重叠交叉的,由双方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决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