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钻探、开凿涵洞隧道、陡坡开荒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的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