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水利工程所有者应当承担管理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费用。

非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适当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