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水利工程所有者承担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主体责任。

水利工程所有者应当根据工程规模采用设立管理单位、确定专人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运行维护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