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水利工程所有者承担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主体责任。水利工程所有者应当根据工程规模采用设立管理单位、确定专人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