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水库大坝、水闸的管理单位应当在水库大坝、水闸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到具有相应管理权限所属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事项。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信息的汇总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