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建立水利工程信息档案,完善水利工程信息管理体系。信息档案应当包括水利工程名称、位置、等级、安全状况、主管部门、所有者和管理者等基本信息。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