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建设第十七条有效水利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其中,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由所属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受益者组织竣工验收。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水利工程管理者移交全部原始档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