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信用信息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将信用信息应用到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管理中。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