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水利工程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应当优先保障用地指标。

防洪、治涝等救灾急需使用土地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属于临时用地的,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