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四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内跨区县(自治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持有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机构签发的准运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地域范围内托运或自运烟草制品,应持有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有效购货证明。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