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销售第二十一条有效零售的卷烟、雪茄烟应贴(印)有当地区县(自治县)烟草专卖标识。烟草专卖标识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烟草专卖标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