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维护烟叶收购秩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买强卖烟叶,扰乱烟叶收购秩序。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