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建立劳动档案,如实记载与职工劳动关系相关的资料,并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工备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