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用人单位不得以缴纳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股金、集资款或者其他名义的费用,或者扣留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作为录用、接收职工的条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