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劳动和经济权益保障第八条有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并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该职工的,应在一个月内与其续签书面合同。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鼓励用人单位和职工使用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