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强度和禁忌劳动范围作业的,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和经期保护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女职工、未成年工人身伤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予以赔偿,并按照被侵害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