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用人单位不缴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职工也可以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用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或者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