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工权益保障工作。

经济信息、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做好职工权益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