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