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期限和面积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按占用的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