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