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未达到批准的绿地率标准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批准标准的,按照相差面积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