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申请养犬登记应提交养犬登记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个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犬只照片及免疫证明、犬只种类和数量清单。租赁房屋养犬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

(二)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单位机构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犬只照片及免疫证明、犬只种类和数量清单。

养犬人住址变更,犬只转让、赠与、死亡、遗失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变更、注销养犬登记;犬只免疫期满未继续接种狂犬病疫苗或者被没收的,应当注销养犬登记;弃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当送交犬只收容场所,并注销养犬登记;未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不得再次养犬。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