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养犬登记证期满需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申请办理延续登记。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