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自养犬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公安机关对审查符合规定应当登记的,即时核发养犬登记证、犬牌等,并可以委托诊疗机构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借犬牌。

本条例生效前养犬的,应当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