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养犬人应当自养犬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公安机关对审查符合规定应当登记的,即时核发养犬登记证、犬牌等,并可以委托诊疗机构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借犬牌。本条例生效前养犬的,应当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