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本市金城江区、宜州区城市建成区内下列区域为禁止养犬区:
(一)机关单位的办公区以及与之相连通的生活区;
(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区、生产经营服务区以及与之相连通的生活区;
(三)学校和幼儿园的教学区、运动区以及与之相连通的宿舍区。
本条例生效前在禁止养犬区养犬的,应当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处置犬只。
城市建成区除禁止养犬区外的区域为限制养犬区,养犬人在限制养犬区养犬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养犬登记。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