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发放犬牌、捕杀狂犬等工作,查处无证养犬、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禁养区养犬等行为。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查处违法携犬出户、因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狂犬病疫苗接种、疫情监测、发放免疫证明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