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金城江区、宜州区城市建成区内的养犬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犬、警犬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市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的养犬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