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占用楼道等公共区域。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