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在物资仓储等场所饲养看护犬只的,应当设置日夜可辨识的显著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危害场所周边人员。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