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单位或者个人在物资仓储等场所饲养看护犬只的,应当设置日夜可辨识的显著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危害场所周边人员。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