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补交,处应交车辆通行费五倍以下罚款:

(一)屏蔽、调换通行卡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卡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通行费优惠证明文件的;

(三)冒充享受通行费减免政策车辆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