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未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未及时向社会公告,擅自关闭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的,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