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未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未及时向社会公告,擅自关闭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的,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