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或者有影响交通安全障碍物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通知并监督高速公路经营者及时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