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养护,做好高速公路绿化、美化和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养护状况进行定期检测和评定,保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对经检测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或者不符合车辆安全通行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改造,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养护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定期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进行抽检和评定,督促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履行养护义务。
高速公路经营者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技术状况检测和评定形成的数据资料和监测报告,应当报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